村官私设采石场致540万元矿产资源遭破坏

2013年04月17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该案为南海法院首例非法采矿案 三人一审获刑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柱平) 从2007年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国土部门先后四次到南海和顺的“德力石场”查处,但该石场始终爆破声不断,石场负责人仍旧挖土采石,毫不将处罚放在眼里。直到去年8月,警方将采石场的一众人等抓获,该采石场才最终停止了营业。经调查发现,这家石场的幕后老板,就是和顺某村民小组的副组长。昨日,南海法院对该起非法采矿案件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两名主犯有期徒刑3年,近百名村官到场旁听。

  案情:村官以他人名义开办石场牟利

  邹某业在案发时曾任该村民小组副组长。2006年10月27日,邹某业与邹某文商量后,以邹某文的名义,合伙向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某村民小组承租该村民小组文头岭“坑头”地段的约15亩土地,所产生的费用和所得收益由两人平分。

  从2007年开始,邹某文、邹某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邹某桓和邹某辉(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机械挖掘和炸药爆破等方式,对该处山体进行擅自挖掘取土采石,并对外出售牟利。

  期间,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场查处,责令邹某文等人停止开采。但邹某文等人拒绝停业。2011年6月,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现场查扣挖掘机一台。2012年8月,南海警方查扣拖拉机、空气压缩机各一台,并先后将邹某业、邹某文和邹某桓等人抓获归案。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邹某文等人非法开采“坑头”地段建筑用砂岩矿256291.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47.31万元。

  辩解:设石场是村小组集体讨论?

  庭审中,邹某文、邹某业、邹某桓均表示认罪,不过邹某文、邹某业认为非法开采的数量和价值认定过高。此外,邹某文的律师认为被告人开采的对象并非矿产资源,因此不构成非法采矿罪;邹某业的辩护律师则称,开山挖土是村小组的集体意志,并非邹某业的个人意志,邹某业以自己的认知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开采的矿产被鉴定主要为石英岩状砂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里的附录所列明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石英岩状砂岩属于非金属矿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开采的对象属于矿产资源。

  法院还查明,邹某业当时的确是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邹某文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但约定涉案土地的用途仅仅是用于开办企业,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改变用途经过了村小组的讨论同意。此外,非法开采石英砂岩的面积及价值的鉴定程序合法公正,法院亦予以采信。

  宣判现场:国土部门组织近百村官旁听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文、邹某业、邹某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邹某文、邹某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邹某桓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据此,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量刑情节,南海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邹某文和邹某业有期徒刑3年;判处邹某桓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了解,在宣判当日,南海区国土部门邀请了南海各镇街近百名村官代表到场旁听,其中有不少为经济社社长。

  “政府支持村居发展经济,但发展必须依法依规,村干部对法律要有敬畏精神。”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常务副局长黄文富表示。

(原标题:村官私设采石场540万元矿产资源遭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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